关于防疫物资类文件认证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和相关文件的认证,根据中国贸促会通知,现对防疫物资类文件的贸促会认证做如下说明。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 需证明文件原件的,如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第三方检测报告等,经我委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
2. 需证明文件影印件的,如医疗器械注册证、生产许可证、经营许可证等,经我委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书。
二、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
针对此类文件,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20年3月31日联合发布的《关于有序开展医疗物资出口的公告》(2020年第5号)(公告要求出口的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医用口罩、医用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5类医疗物资必须取得国家药品监管部门相关资质,已取得相关资质的企业名单将在国家药监局官网http://www.nmpa.gov.cn/WS04/CL2582/ 定期更新公布。)
1.公告名单内的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申请形式认证的,产品名称必须与第5号公告中的“产品名称”一致。对符合要求的企业,我委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根据具体产品和文件内容,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包含有医疗器械相关)
(2)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凭证或者注册证
(3)医疗器械生产备案凭证或生产许可证
(4)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或经营许可证
(5)产品检测报告
(6)保函
2.公告名单之外的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申请形式认证的,一律不予认证。
三、涉及防疫物资类的相关产品,含医疗器械类和非医疗器械类产品,均不予出具贸促会格式版的自由销售证明。
特此通知。
附件:保函
深圳市贸促委
2020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