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非医用防疫物资类文件认证要求的通知
各有关企业:
在当前疫情防控形势下,为有效支持全球抗击疫情,保证产品质量安全、规范防疫物资出口秩序和相关文件的认证,根据中国贸促会《关于非医用防疫物资类文件认证要求的通知》,深圳市贸促委现对非医用防疫物资(如非医用口罩、非医用防护服、非医用护目镜、非医用防护面罩、非医用消毒剂等)相关文件认证做出如下要求:
一、 涉及非医用防疫物资,均不予出具贸促会格式版的自由销售证明书
二、 对非医用防疫物资类文件进行形式认证的要求
(一)政府主管部门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
1. 需证明文件原件的(如第三方检测报告等),出证机构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印章属实”的证明书。
2. 需证明文件影印件的(如生产许可证等),出证机构审核无误后,可出具“影印件与原件相符”的证明书。
(二)企业自行出具的单证、合同、声明、自由销售证明等文件。
此类文件的认证,企业提交的材料须符合以下要求:
1. 企业自行出具的文件中必须明确标注“该产品不用于医用用途(the said product is not used for medical purposes)”的表述。
2. 企业需要提交材料:公司营业执照、产品检测报告、保函(附件1)、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见附件2)。
其中对于非医用口罩类产品的文件认证,将参照商务部、海关总署、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于4月25日联合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以下简称“第12号公告”)要求,自4月26日起,出口的非医用口罩应当符合中国质量标准或国外质量标准。商务部确认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www.cccmhpie.org.cn动态更新),市场监管总局提供国内市场查处的非医用口罩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市场监管总局网站www.samr.gov.cn动态更新)。我委仅受理在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网站发布的企业清单且不在市场监管总局提供的质量不合格产品和企业清单内的企业申请。
医用防疫物资类文件的认证要求仍按《20200409关于防疫物资类文件认证要求的通知》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保函
2.出口方和进口方共同声明
深圳市贸促委
2020年4月28日
(咨询电话:82186871/82250543/88101353/881011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