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章程
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全面领导、保障科学民主管理与依法依规运行有机统一,构建运行顺畅、协同高效、充满活力的事业单位现代治理机制。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单位名称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
第三条 本单位住所是:
1.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国际商会大厦A座5楼501室;
2.其他办公地点: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福田街道福华一路大中华国际交易广场东区13楼1305室。
第四条 本单位经费来源是经费自理。
第五条 本单位开办资金为人民币柒拾贰万元。
第六条 本单位的举办单位及业务主管单位是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
第七条 本单位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深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八条 本单位的领导体制是实行行政领导人负责制,由行政领导人研究讨论决策议题并形成集体意见后,呈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通过作为最终决策。
第九条 本单位的宗旨是化解国际国内商事纠纷,维护经济社会和谐与稳定,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条 本单位的业务范围是国内国际商事纠纷调解、企业法律咨询、商事调解知识宣传、相关商事调解学术交流(相关社会服务)。
第二章 党的建设
第十一条 本单位通过与举办单位联合建立党组织、选派党建工作联络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二条 本单位通过以下方式保证党的全面领导:执行上级党组织的决议、决定,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在事业单位贯彻落实,充分发挥政治优势、思想优势和组织优势,促进事业发展。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三条 举办单位对本事业单位的权利与义务:
(一)提出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组建事业单位管理层;
(三)提名或任免事业单位的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
(四)批准管理层工作报告;
(五)监督事业单位运行;
(六)组织指导事业单位制定章程草案(修订案),负责审核事业单位章程草案及修订案;
(七)事业单位终止时,负责指导事业单位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的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八)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举办单位权利。
第四章 管理层
第十四条 本单位的决策机构是行政负责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员会议即行政会议。
第十五条 本单位决策机构的职责是:
(一)接受党的领导,贯彻执行党的政策方针和决策部署;
(二)拟定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等日常业务管理;
(三)编制并组织实施经费预算等财务资产管理;
(四)工作人员管理;
(五)定期向党组织和举办单位汇报工作;
(六)负责筹建章程起草(修订)组织,拟制本单位章程草案(修订案);
(七)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八)完成举办单位交办的各项任务;
(九)本单位终止时,负责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
(十)举办单位赋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六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一)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二)负责本单位业务工作;
(三)负责管理本单位的日常事务;
(四)负责本单位的人事、财务、资产等管理;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七条 本单位拟任法定代表人产生方式是由上级主管单位任免/聘任。一般情况下,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拟任法定代表人人选,经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本单位法定代表人资格。
第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本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由举办单位任免/聘任。
第五章 服务对象
第十九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权利:向本单位提出批评、建议、申诉、控告或检举。
第二十条 本单位服务对象的义务:诚实守信、合法合规,及时、真实、准确提供办理业务所需的材料。
第二十一条 服务对象参与管理的具体途径、方式和运行机制:
(一)保障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本单位运行;
(二)服务对象可以通过直接或间接的口头表述、署名文字表述等方式对本单位的管理提出建议或批评意见;
(三)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义务等。
第六章 业务运行
第二十二条 本单位业务运行原则和办法:按照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业务范围内开展业务运行的具体措施:
(一)接受申请,依法调解国内国际商事纠纷;
(二)接受人民法院和仲裁机构的委托,开展“诉调对接”和“调仲对接”工作,使调解与法院的民商事案件审理和仲裁机构的仲裁进行对接;
(三)与政府的其他相关部门合作,承接社会的商事调解案件;
(四)与国外的商会、调解机构、法律机构及其他社会经济法律组织联合开展涉外的商事调解业务;
(五)开展诉讼前和仲裁前的商事调解,调解成功的,必要时,依法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或通过仲裁程序,转为和解裁决;
(六)面向国内外聘任专兼职的调解员;
(七)组织和参加商事调解及相关的法律培训;
(八)向国内外企业提供商事法律咨询和帮助;
(九)指导商事调解分支机构、办事处、工作室的业务工作;
(十)向社会广泛宣传商事调解,开展商事调解理论研究,向立法和政府部门反映商事纠纷情况,提供立法及制定政策建议;
(十一)开展国际和地区间商事调解组织的交流活动;
(十二)办理有关主管单位委托的事项。
第七章 资产和财务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单位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本单位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单位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应当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本单位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固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本单位的经费使用应符合本单位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二十六条 本单位财务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制度的规定配备、管理。
第二十七条 本单位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内部审计、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财政、税务等审计监督制度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每年聘请专业审计机构对本单位财政财务收支、经济活动、内部控制、风险管理实施独立、客观的监督、评价和建议,以促进单位完善治理、实现目标。
第二十九条 本单位行政负责人或法定代表人离任前应当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第八章 信息公开
第三十条 本单位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本单位章程,自章程核准(备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在自有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二)本单位年度报告,应按照有关时限要求,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
第九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三十一条 本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三十二条 本单位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三十四条 本单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一)转制为行政机构的;
(二)转制为固有企业的;
(三)因合并、分立解散的;
(四)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
第三十五条 本单位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章 章程修改
第三十六条 本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七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经举办单位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于2023年06月08日批准通过。
第三十九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调解中心行政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自章程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