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大建议帮助企业用好不可抗力制度
——解读不可抗力事实性证明认定为不可抗力的两个要件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上海大学法学院院长沈四宝认为,新冠肺炎疫情是基本符合不可抗力范畴的,事前无法预见其的发生,也并非由可控的因素所导致的,其后果更无法加以克服。但是,不能因此就认为新冠肺炎疫情在所有合同中都构成不可抗力而免责。简单而言,至少要具备以下两个要件才可能将其认定为不可抗力:
01合同中有与新冠肺炎疫情相关或类似情形的不可抗力的约定;
02新冠肺炎疫情的发生应与合同项下的责任履行有因果关系。
对于第一个要件,合同中有明确的约定,自然适用其约定,如果未对此进行约定,根据各国的法律规定及其法律环境的差异性,是否构成不可抗力无法一概而论,尤其在英美法系国家相对严格的合同受挫概念的影响下,仍需依具体的案件情况予以确定。
如何用好不可抗力主张免责
那么,企业如想以不可抗力为由主张免责,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呢?中国贸促会商事法律服务中心法律顾问处副处长王琳洁给企业提出以下七条建议:
(一)尽快根据涉案合同所适用的法律以及合同条款,审慎判断自己遇到的情况是否可以构成不可抗力的免责事由。如合同客观上能继续履行,建议尽快履行合同以免承担违约风险;
(二)及时通知对方并注意保留适当证据,通知时最好附上不可抗力事件相关证明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三)如遇原材料企业、上游供货商供货困难等情况,应尽快寻找替代货源,并保存已采取尽力降低损失的措施的相关证据;
(四)商会等第三方出具的“不可抗力证明”很重要,但企业应正确认识和评估“不可抗力证明”的性质和效力,切不可一概将其视作免责金牌;
(五)即使是不可抗力主张被客户接受,也应密切关注有关疫情动态的官方文件,一旦障碍消除,尽最大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六)重视商事调解等非对抗纠纷解决方式;
(七)及时寻求专业协助,处理疫情导致的合同履行不能的情况较为复杂,特别是涉外合同可能涉及适用国际公约或外国法律的情况。
(信息来源:根据中国贸促微信公众号相关信息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