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2023.02)
马来西亚去年GDP增长创2000年以来最佳纪录
马来西亚统计部门近日公布称,该国去年国内生产总值(GDP)较2021年增长8.7%,为2000年以来最高。统计报告称,在去年第三季度,马来西亚GDP较2021年同期取得14.2%的高速增长;在第四季度,经济增长有所放缓,较2021年同期增长7%。马来西亚去年第四季度乃至全年的经济表现,均略好于各研究机构的预测。马来西亚国家银行认为,内需扩大、旅游业复苏、劳动力市场向好及世界市场对电机电子产品的旺盛需求是支持该国经济在去年末继续增长的重要因素。银行负责人当日表示,虽然今年以来全球经济增长出现放缓迹象,并可能因此影响到马来西亚出口的增长,但其不认为马来西亚会在今年陷入经济衰退。
(来源:中国贸促会)
德国2022年对俄出口额猛降
德国联邦统计局日前发布的数据显示,德国2022年对俄罗斯商品出口额较2021年减少45.2%,降至146亿欧元。据报道,在德国的主要出口对象中,俄罗斯从2021年的第15位下降到第23位。2022年,机械产品依旧是德国主要对俄出口商品,但出口额较2021年减少超过50%;对俄医药产品出口额则增长近18%,达到约30亿欧元。另外,受乌克兰危机升级所致能源价格上涨影响,德国2022年的俄罗斯商品进口额较2021年增加6.5%,达到353亿欧元,但进口量减少了41.5%。德国联邦统计局数据显示,能源进口价高加之对俄制裁导致出口减少,2022年德国对俄罗斯贸易逆差达到207亿欧元,创1992年以来最高纪录。
(来源:中国贸促会)
柬埔寨简化企业上市审批程序
据中新网报道,柬埔寨证券监管局2月12日发布消息称,柬埔寨政府已经修改公开发售股票和债券审批程序,以简化和加速企业上市融资时间。根据新规定,柬埔寨证券监管局和柬埔寨证券交易所将同时接受和审批上市申请。其中,柬证交所负责审核上市资格,柬埔寨证券监管局则对是否批准首次公开发售股票和债券申请拥有最后决定权。据介绍,此前,柬埔寨企业须先获得柬证交所通过上市资格后,再向柬证监局提出申请,以便获准在证券市场上市融资。这导致上市审批程序费时费力,增加了企业上市成本和时间。柬证交所指出,今年计划吸引14宗上市计划,包括发行证券、企业债券和政府债券。
(来源:中国贸促会)
英国政府宣布CE标志延期使用
为对UKCA标识的强制实施作好充分的准备,英国政府已宣布未来2年内将继续认可CE标识,企业可以在2024年12月31日前继续使用CE标识。在此日期前,UKCA标识和CE标识均可使用,企业可以灵活选择使用何种标识。
据悉,英国政府此前推出了“英国合格认定”标识(UK Conformity Assessed,简称UKCA),作为英国监管框架的一部分,以帮助确保产品符合消费者安全保护方面的监管法规要求。采用UKCA标识的产品表明这些商品符合英国法规,并在商品于英国大不列颠地区 (即英格兰、苏格兰和威尔士地区)销售时使用。
考虑到当前艰难的整体经济环境,英国政府延长了原定的实施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以帮助企业降低成本和减轻负担。更多信息,请访问GOV.UK网站,查看相关指南。
GOV.UK网站网址:www.gov.uk/guidance/using-the-ukca-marking
(来源:eBay)
美国正式签署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
2022年12月20日,美国参议院通过2022年保护美国知识产权法案,2022年12月22日,美国众议院通过该法案,2023年1月5日,该法案由美国总统签署通过,正式作为法律生效。要点包括:
(1)该法案要求总统应定期报告“知情参与、受益于或协助窃取美国商业秘密且情节严重 [1] 的外国个人和实体名单”。
第一次报告需在正式签署后6个月提交,此后每年至少提交一次报告。报告还应列出参与所述窃取行为的任何外国实体的首席执行官或董事会成员的外国个人。
[1] 例如,可能对美国国家安全、外交政策或经济健康稳定构成重大威胁或已经造成威胁的情况。
(2)该法案还授予实施制裁的权利:对于报告中确定的外国实体,总统可以从适用于实体制裁的措施中选出至少5项实施制裁,具体包括:财产冻结、出口禁令(列入商务部出口管制实体清单)、不得进行进出口银行援助(含担保、保险、信贷延期等)、美国/国际金融机构贷款禁令、采购制裁、禁止外汇交易、银行交易禁令、禁止股权或债务投资、驱逐高管出境等。
对于报告中确定的任何个人,总统可以采取个人制裁,例如财产冻结、无法获得签证/录取/假释、吊销当前签证。
(3)国际利益豁免。
(4)实施处罚。
(来源:中科院知识产权信息)
国知局发布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指引
国家知识产权局日前发布《关于禁止作为商标使用标志的指引》(下称《指引》),就我国现行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禁止使用条款进行详细说明,并明示了申请注册与使用相关标志的法律后果。
根据《指引》,商标作为市场主体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来识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标志,要遵守商标法关于不可作为商标注册与使用标志的规定。
“国家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专门发布详细指引,针对现行法律中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相关条款进行细化解释,有助于市场主体进一步知晓禁止作为商标使用的标志范围,正确理解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北京知识产权研究会会长、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瑞介绍,特别是对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带有民族歧视性及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规定,《指引》进行了更加细化的说明,能够方便市场主体更清晰地了解哪些文字、图形等不能作为商标进行注册申请和使用。
除了对禁止使用条款本身作出说明,《指引》还就相关标志为什么不能注册和使用予以阐释,并给出示例,多角度加深市场主体对相关条款的理解。
针对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指引》说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是政府履行职责,对所监管事项作出的认可和保证,具有国家公信力,不宜作为商标使用,如果他人将含有此类官方标志、检验印记或者与之近似的标志进行使用或者申请注册,并且未经该组织的授权,则易使公众误认为该使用或者注册申请人是这些标志的所有人,或者误认为其已得到有关官方机构的授权,使这种标志的公信力受到损害。
(来源:中国贸易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