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9月16日 星期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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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动态】印度尼西亚:商标申请流程最新动态

信息来源:深圳市贸促委 发布时间:2020-05-27

  一、提交企业间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有可能免除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具有相似性的判定

  商标申请被拒绝的最常见原因之一,是申请商标与在先商标具有相似性。在印度尼西亚,即使是同一集团公司的相关实体之间签署《商标共存协议》使用相似商标也是不允许的。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曾认为,该措施能有效地防止企业在注册商标时提交相似商标所造成的混淆。然而,近期商标局商标审查小组经讨论认为,作为新商标审查实践的一部分,审查员在对商标进行审查意见答复时会考虑企业间签署的《商标共存协议》的效力。尽管没有商标局的正式通知,但通过一些实际案例可以看出,通过提交答辩和《商标共存协议》可以成功使用相似商标。虽然《商标共存协议》尚未纳入商标正式审查标准,但对印尼商标的审查程序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提高了申请商标被核准注册的机会。

  二、明确马德里条约临时驳回的答复时间

  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通知中,申请人答复临时驳回的截止日期为国际局发出临时驳回之日起30天。根据印度尼西亚商标法,“天”是指工作日。因此,在印度尼西亚答复临时驳回的期限实际上更长,为30个工作日。在这个较长的答复驳回时间内,使品牌拥有者有更多的时间来处理对异议的答复。

  三、商标上诉委员会改组

  印度尼西亚商标上诉委员会改组已有1年,先后任命了16名新成员。改组后,印尼商标上诉委员会下达复审决议的时间有了很大程度的缩短——新复审时间大约需要4-6个月,而之前是12-18个月。复审成员通常每周大约听取30个案件——每个案件分配给3个复审成员进行审理,审理效率进一步提高,旧的积压案件开始逐步清除。复审考量重点是商标申请实质性的优点,而非技术性。例如,过去,如果引用的商标在提起上诉时已过期,则旧的商标委员会通常会进行裁决:由于引用商标在提起诉讼时仍是有效的,因此会驳回欲注册已经失效的引用商标的商标申请,这使许多品牌所有者感到十分沮丧。而现在,诉争商标申请人可以针对过期引用商标进行答辩称:“由于在上诉期间引用商标已经过期,因此引用商标所有者对诉争商标因其具有相似性提出的异议无效”。目前,受疫情影响,印度尼西亚知识产权局的受理柜台已经关闭,开通时间另行通知。复审申请截止日期将延长至受理柜台重新开放的第二天。但是,自2020年4月,申请人也可以在线提交复审申请。

  (来源:中国贸促会知识产权服务中心IPSC)(信息员 卢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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