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2024.11)
韩国知识产权局发布应对高技术产业技术秘密泄露对策
近日,韩国知识产权局(KIPO)发布应对高技术产业技术秘密泄露对策,计划通过建立国家技术保护体系,减少韩国因半导体、二次电池等高技术产业技术秘密泄露所造成的损失[1],增强全球产业竞争力和经济活力。主要对策包括利用专利大数据分析、商业秘密保护和反不正当竞争制度等方式加大防范和监控力度。
一、加强基于专利大数据的技术秘密泄露监控和防范尖端技术秘密泄露制度[2]
韩国知识产权局通过专利大数据分析,掌握技术秘密泄露情况,与情报机构共享并立即开展调查,建立先发制人的技术秘密泄露防范体系。KIPO持有5.8亿件专利大数据,汇集全球企业、研究机构、大学的尖端技术信息(如全球研发动向、关键人才、技术动向等),可作为发现技术秘密泄露的核心数据。
今年4月,KIPO被指定为韩国国家情报机构,将为韩国提供专利趋势、权利转让和人才信息等数据。由于技术相似性对于技术秘密泄露调查至关重要,KIPO计划建立一个技术咨询系统,1,400余名技术专家将协助情报和调查机构确定是否发生技术侵权。
此外,KIPO还将推动商业秘密法的修订,细化商业秘密保护制度,以便在技术窃取手段日趋复杂的情况下,对各种侵权行为做出反应。其次,KIPO还应提供民事或刑事救济,并引入“泄露”举报的奖金制度。同时,KIPO还将建立处罚制度,以应对外国企业通过在韩子公司向海外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
二、建立技术秘密泄露证据收集制度,推动诉讼集中管理
韩国政府通过推进技术侵权诉讼制度、加大损害救济、提高研究人员待遇等方式预防技术秘密泄漏。首先,KIPO将加快引进证据收集系统,以改善因证据获取不足而导致技术秘密泄露胜诉率和赔偿金低的情况。其次,KIPO将促进技术侵权案件的集中化管理,以提高技术侵权案件的审判专业性。集中化管理[3]将扩大至商业秘密、产业技术保护、不正当竞争、刑事案件以及初步禁令等民事案件。此外,韩国政府也在积极扩招国内技术人才(计划招聘135名专利审查员,并选拔100余名韩国产业领域教授),并扩大职务发明奖励制度的适用范围,以防止韩国核心研究人员流失。
三、加强技术保护咨询、原创性证明制度等应对措施
韩国政府将每年为40家涉及国家战略核心技术的中小企业提供技术保护咨询服务,并根据大学、研究机构的特性,制定个性化的技术保护策略。同时,还将通过提供创意保护制度等方式,帮助中小企业在交易、谈判中保护技术信息。将“公益专利代理人中心”升级为“产业专利法律支持中心”,为商业秘密泄露的受害企业提供民事诉讼费用和法律咨询等支持服务。此外,将增强法院、检察院、警察局之间的合作以快速解决技术秘密泄露纠纷,并加大知识产权纠纷调解委员会的权利。
KIPO表示韩国将充分利用其核心资源(如专利大数据和技术专家),建立技术秘密泄露监测和快速调查体系,构建严密的技术保护制度,加强韩国产业的竞争力。
注释:
[1] 近5年间(2020~2024年8月),海外技术泄露事件达97起,损失约23万亿韩元(约合人民币1186.8亿元)。
[2] 原文提到“Pincette制度”,是一种韩国式表达专业术语,意为“像用镊子挑选某样东西一样,精确地细分目标受众,进行制度设定”。
[3] 目前,集中化管理仅适用于专利、实用新型、外观设计、商标、植物新品种保护等民事诉讼案件。
(来源:中国科学院知识产权信息)
科特迪瓦政府宣布豁免可再生能源产品所有税收
据西非经济门户网报道,科特迪瓦政府近期宣布,根据西非经货联盟 (WAEMU) 指令,并作为科能源转型政策的一部分,豁免所有与可再生能源有关产品的增值税、关税及银行业务税等税收,范围主要包括太阳能光伏、电池存储和生产及分配可再生能源所需的设备、技术等。
科政府希通过该法令条款刺激私人投资并减少对矿产等资源的依赖,预计到2030年,科可再生能源将从目前的31.27%增加到45%。
(来源:商务部驻科特迪瓦共和国大使馆经济商务处)
欧盟理事会通过关于外观设计保护的指令
欧盟理事会近日正式通过了两项旨在使欧盟外观设计保护框架现代化的立法法案,此举是2022年11月发布拟议修订指令和法规以来的决策过程最后一步,将进一步简化欧盟外观设计体系并使之现代化。
修订后的指令(对第98/71号欧盟指令的重新修订)和法规(对第6/2002号欧盟理事会法规的修订)将很快在欧盟官方公报上公布,并在20天后生效。
一、修订后的指令和法规有三个主要目标:
确保外观设计保护适合数字时代的目的,包括保护三维(“3D”)打印和元宇宙中的虚拟设计等现代技术;
通过对“必须匹配”(must-match)的零部件引入欧盟范围内的永久性“维修条款”,以及通过取消在正常使用中可见的要求,加强对复杂产品部件的保护,支持零部件市场的竞争,尤其是汽车行业的竞争;
简化和在欧盟注册外观设计的程序,从而鼓励更多企业参与欧盟外观设计制度。
二、适合现代的制度
自20多年前引入欧盟外观设计保护立法以来,外观设计已经发生了很多变化,尤其是增材制造和数字设计的出现。修订后的指令和法规将引入更新的定义和新的侵权动力(infringement power),以反映行业发展和现代技术:
外观设计的最新定义:“外观设计”的新定义将包括移动、转换或任何其他可能有助于外观设计的动画特征,特别是那些没有体现在实体对象中的特征。
产品的最新定义:“产品”的新定义将包括实物和数字形式的产品。
打击非法共享用于3D打印的设计文件的新侵权动力:根据新指令和法规,为制造产品(产品中包含外观设计或应用了外观设计)而“创建、下载、复制和共享或向他人分发任何记录外观设计的媒体或软件”,都将需要权利持有人的授权。
三、零部件市场的竞争加剧
修订后的指令和法规对所谓的“必须匹配”特征以及在正常使用中不可见的产品部件的保护级别进行了重大更改。
对“必须匹配”特征的保护级别进行限制旨在增强零部件市场的竞争,尤其是在汽车等行业。目前,如果一项外观设计必须以某种方式进行设计才能使产品可以在功能上与其他产品相互作用(即所谓的“必须匹配”特征),则其外观设计特征无法得到保护。“必须合适”(must-fit)特征的示例包括插头和插座,或车门上用于将其固定在车身上的配件。
“必须合适”特征是指是指在功能上必须与其他产品相匹配,而“必须匹配”的特征是指在美观上符合所需的特征。一个示例可能是汽车车门的整体形状:虽然理论上车门可以采用各种不同的形式并且仍然具有车门的功能,但人们会期望汽车两侧的门相互匹配,并且与汽车的形状作为一个整体相匹配。
目前,虽然“必须匹配”零部件的外观设计可以获得注册,但其保护在一定程度上受到“维修条款”的限制。如果消费者知道这些商品的来源,而且这些商品仅用于维修目的,那么维修条款就允许以维修为目的出售本来属于侵权的商品。例如,具有特定形状的车门——如果不出售就会侵犯注册外观设计——可以出售给车主用于修理汽车,但不能用于作为整件商品出售的新车。
然而,维修条款目前只是一项过渡性措施。根据修订后的指令和法规,维修条款将成为欧盟外观设计领域的永久性条款,从而为汽车行业提供更清晰明确的信息,并确保未来零部件市场的有效竞争。
虽然将维修条款永久化可能会使零部件的营销更容易,但取消复杂产品零部件在正常使用过程中可见的要求将产生相反的效果。目前,欧盟外观设计法不允许注册在“正常使用”过程中不可见的复杂产品部件的外观设计。关于什么是正常使用的问题尚不清楚,这些问题已经多次被提交至欧盟的法院,例如T-617/21号案件,这是由卡迈尔斯&兰斯福德(Carpmaels & Ransford LLP)律师事务所协调的欧盟普通法院审理的案件。然而,根据新法规,复杂产品的部件只需要在注册的外观设计图纸中可见即可。这一要求比现行规定要明确得多,因为不依赖于“正常使用”的定义。此外,这一更改为使用时可能被其他部件遮挡的部件提供了外观设计保护的可能性。这意味着零部件的更多特征可能会受到外观设计权的保护,当然,除非这些特征属于“必须匹配”或“必须合适”部件的定义。
这一变化与英国外观设计法产生了分歧,英国外观设计法目前要求在正常使用复杂产品过程中,各零部件必须保持可见。鉴于欧盟和英国的注册外观设计在2021年1月1日才停止统一,值得注意的是,它们各自的注册规则很快就会出现重大差异。
还需要注意的是,新的指令包括一个10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在指令生效之前注册了外观设计保护的零部件将继续受到保护。
四、简化的制度
新的指令和法规旨在简化欧盟外观设计制度。这将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取消类别统一:根据新的指令和法规,类别一致性要求将被取消,从而使在同一申请中提交多项外观设计成为可能,从而可以获取批量折扣。
降低费用:申请费将降低,收费表也将简化,这将使外观设计保护更加经济。
取消未注册的外观设计权:欧盟成员国将不再能够在国家层面提供未注册的外观设计保护。这更像是一种形式,因为目前没有成员国在国家层面提供这种保护,但这是与英国制度的不同之处,因为英国的未注册外观设计权与欧盟共同体未注册外观设计权所提供的保护存在重大差异。
五、总结
虽然新的指令和法规中的许多变化在很大程度上是对现有外观设计法的方法进行的编纂,但有一些变化可能会受到申请人的欢迎,特别是对零部件可见性要求的修改,以及通过取消统一类别和降低申请费来减少费用等。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新西兰与海合会达成自由贸易协定
新西兰贸易部长麦克莱近日在多哈宣布,新西兰与海湾阿拉伯国家合作委员会(海合会)达成自由贸易协定。麦克莱表示,谈判过程长达18年,该协议将使新西兰99%的出口产品在未来十年免关税进入所有海合会国家,“这是海合会迄今为止达成最高质量的协定,也是其与主要农业出口国达成的第一份协定”。
报道称,协议还包括:通过对《国际劳工组织关于争取公平全球化的社会正义宣言》的承诺来确认人力资本和劳工标准;通过对《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的承诺来确认和尊重妇女的经济赋权;通过《可持续发展一般合作章节》确保气候目标符合新西兰的国际义务,双方都认识到应对气候变化的重要性以及《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和《巴黎协定》的原则;保留对新西兰《怀唐伊条约》相关权益的例外条款。值得一提的是,由于阿联酋之前已与新西兰达成单独的贸易协定,需与海合会协定整合。麦克莱透露,该协定包括一个投资章节,适用于除沙特以外的所有海合会国家,新西兰将和沙特签署单独的双边投资协定,“谈判将在签字后开始”。
报道称,海合会包括沙特阿拉伯、阿联酋、科威特、巴林、卡塔尔、阿曼和巴林。按出口价值计算,海合会是新西兰第七大出口目的地。2023年7月至2024年6月间,海合会和新西兰双边贸易额达30亿新元。其中,新西兰对海合会出口26亿新元,包括18亿新元的乳制品、2.6亿新元的红肉、7200万新元的园艺产品,以及7000万新元的旅游服务。
(来源:驻奥克兰总领事馆经济商务处)
欧亚经济联盟修订海关联盟香水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
近日,欧亚经济联盟法律门户网站消息,欧亚经济委员会发布第172号指令,对《海关联盟“香水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TR TS 009/2011)进行修改,修改具体内容如下:
1.适用范围(第2条):适用产品类别适用于在欧亚经济联盟成员国领土上流通的成品香水化妆品,不适用产品类别包括:用于人体摄入、注射、医疗诊断治疗等特定用途的产品,如用于人体摄入、注射、医疗诊断治疗的产品,纹身用品,口腔卫生用品(部分情况除外),麻醉、消肿、去鸡眼等医疗用途产品,耳部、鼻部、眼部用品,消毒和防腐产品,检测牙垢产品,润滑剂,含氟牙漆,湿纸巾,睫毛胶水等;
2.补充新术语和定义:在第3条中增加了“自晒黑化妆品”(指能使皮肤产生晒黑效果而无需暴露在紫外线之下的化妆品)、“微生物低风险产品”(指不会为微生物的存活和生长创造条件的产品)、“无菌香水化妆品”(指密封包装、仅供一次性使用且符合无菌要求的产品)等;
3.扩充禁用物质清单:更改了附件1-6的内容,其中明确了化妆品生产中禁用物质的清单、法规中描述限制使用的物质清单、批准使用的染料和紫外线过滤剂清单,以及产品化妆品和香水的pH值要求。例如禁止在口腔卫生产品中使用蔗糖和其他易发酵碳水化合物;对于微生物低风险产品,如指甲油(水基除外)、脱毛产品、干铅笔、沐浴盐、除臭剂、止汗剂、剃须泡沫等,不规定微生物参数;增加了不受pH值调节的产品清单,包括发胶、脱毛蜡和蜡条、固体香水、粉末和压实化妆品、固体除臭剂和止汗剂、100%精油等;
4.修订标签和标记要求:如果在每个产品单元所附的传单或标签上提供了成分和安全措施的信息,可以使用“成分和安全措施已注明……”的文字,而无需使用描绘一只手打开一本书的象形图;对于重量小于5g或体积小于5ml的产品以及测试样品,可以不标注标称数量(或体积);修订了包装上保质期/生产日期的标注方式;含推进剂的气雾剂产品标签必须有关于避免阳光直射和容器加热、儿童使用产品的规则、产品进入眼睛或黏膜的危险(如适用)、禁止倒置喷洒产品(适用于含二氧化碳或压缩空气的产品)(如适用)、禁止干扰包装的警告文字;气雾剂包装产品的标签必须标明推进剂的成分,其成分可在成分列表中注明或单独注明;插入了对测试样品标签的要求;规定产品标签/标记必须不可磨灭且清晰,在整个保质期内以及“使用截止”日期之前,产品标记必须在储存、运输、销售和使用过程中保留在产品上;
5.明确消费者属性声明的依据:所有关于化妆品和香水消费者属性的声明必须基于该技术法规附件13中规定的标准来证明其合理性;
6.该指令自在欧亚经济联盟官方网站公布之日起生效。
需要注意的是,指令中涉及的对《海关联盟“香水化妆品安全”技术法规》(TR CU 009/2011)具体修订内容的生效时间有所不同。例如,法规修改内容中第2条第6点,需在相关标准(国际、区域或国家标准)纳入特定研究规则和方法后生效;法规修改内容中第5条第3小点的部分内容以及第11条第4小点,需在相关标准纳入以及特定毒理学评估的国际标准纳入后生效。
(来源:厦门技术性贸易措施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