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经贸资讯(2023.11)
欧盟普通法院:知识产权不能作为反竞争行为的借口
欧盟普通法院最近确认,无论是否有知识产权方面的考量,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的对在线平台的激活密钥进行地理封锁的协议可能违反欧盟竞争法。
欧盟竞争法通常禁止独立市场经营者之间达成意在或事实上限制竞争的协议。欧盟反垄断法对这一一般规则只允许有限的例外情况,而且禁令适用于横向和纵向协议。
横向协议是指在供应链同一层次上的实际或潜在竞争者之间达成的协议,而纵向协议则是指在不同层次上经营的企业之间达成的协议,例如制造商与其分销商之间达成的协议。欧盟委员会与各国竞争管理机构一起努力确保欧盟内部市场的经营者遵守这些竞争规则。
欧盟委员会对Steam平台运营商Valve公司和五家游戏发行商的反竞争行为展开了调查。涉案行为涉及这些运营商达成的协议。这些协议旨在限制某些Steam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即阻止分销商响应位于某些欧洲经济区(EEA)国家境外的分销商或用户主动提出的请求。
这些限制是通过地理封锁Steam密钥的方式实施的,旨在阻止位于指定国家以外的用户激活相关视频游戏。
委员会得出结论,相关协议违反了欧盟竞争法,因为通过同意这种地理封锁,运营商非法限制了与Steam平台兼容的某些PC视频游戏的跨境销售。Valve公司向欧盟普通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相关裁决。
欧盟普通法院援引以前有关这一问题的判例指出,欧盟的竞争规则涵盖了所有类型的协议,即横向和纵向协议,一些协议扭曲了欧盟内部市场的竞争。无论当事方在哪个市场上开展业务,只要其中一方的商业行为受到相关安排条款的影响,就足以认定违反了反垄断法。
Valve公司要求法院否定其违反了竞争规则,理由是它没有在另一市场上活跃的其他企业中扮演卡特尔“促进者”的角色,但法院驳回了这一诉讼请求。
Valve公司试图辩称,委员会在作出决定时没有考虑到版权因素。该公司声称,技术措施,例如对Steam密钥的地域封锁,是欧盟《版权指令》明确授权的,不能被归类为限制竞争。因此,游戏发行商完全有权使用地域控制措施,防止其Steam视频游戏在EEA部分地区未经授权向公众传播。
法院确认,仅凭协议涉及知识产权这一事实并不能排除欧盟竞争规则的适用。法院注意到,委员会在其决定中并未对发行商授权给经销商的仅限于某些EEA国家领土的许可提出任何疑问。
不合法之处在于,涉案行为涉及Valve公司和每家发行商采取的额外措施,这些措施旨在通过使涉案视频游戏在某些EEA国家境外的任何销售或任何使用成为不可能,从而确保遵守这些领土限制。
法院确认,虽然授予许可(包括独占许可)并不违反欧盟竞争法,但旨在确保遵守这些许可地域限制的额外措施可能被视为反竞争和非法。
欧盟普通法院在分析了当前的事实后认为,运营商实施的地理限制旨在防止在某些国家以低价销售的视频游戏被位于其他国家的分销商或用户购买,而这些国家的价格要高得多。因此,地理封锁的目的不是保护PC视频游戏出版商的版权,而是消除这些视频游戏的平行进口,保护出版商收取的高额版税或Valve赚取的利润。
法院强调,版权的目的只是为了确保相关权利人的权利得到保护,包括通过许可获得报酬。然而,这并不保证他们有机会要求尽可能高的报酬,也不保证他们有机会从事导致被分割的国家市场之间人为价格差异的行为。这种分割及其造成的人为价格差异与欧盟的内部市场政策是相对立的。
协调不同欧盟法律的权利不是一件容易的事。尽管如此,正如上述判决所表明的,知识产权不能被用作规避竞争法的手段,竞争法的目标,尤其是确保欧盟公民从内部市场中受益的权利,在任何时候都应得到保障。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缅甸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生效
近日,缅甸国家行政委员会(SAC)发布了第217/2023号和第218/2023号通知,将2023年10月31日定为于2019年颁布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版权法》的生效日期。这些通知的发布标志着该国工业品外观设计和版权的实质性保护框架开始运作。
关于《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
缅甸商务部已于2023年9月29日颁布了《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规定了根据《工业品外观设计法》注册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程序和指南。
《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将于《工业品外观设计法》首次实施之日生效。该规则规定了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事项的实质性程序,包括指定代理人、审查、异议、优先权要求和注册,以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转让和许可。
注册申请
一旦《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和《工业品外观设计规则》生效,并且申请费和申请表已准备就绪,那么个人和法人实体就可以通过电子方式、亲自(包括通过当地代理人)办理或邮寄方式向知识产权局提交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未在缅甸注册或居住的申请人必须通过所要求填写的表格指定一名当地代理人,该表格必须由申请人注册地或居住地所在国家(地区)的公证处公证。
申请要求
这部缅甸的新法律遵循的是《1968年建立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分类洛迦诺协定》制定的最新洛迦诺分类。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注册申请可以以缅甸语或英语提出,并且必须包括以下内容:
-申请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个人护照或缅甸公民身份审查卡号码,实体需要提供合法成立的注册登记号码);
-指定当地代理人的经公证文件(如适用);
-使用规定的表格填写创作者的姓名、国籍和地址(如适用);
-与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的产品的洛迦诺分类和子分类;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绘图、照片或图形表现形式;
-洛迦诺分类中对产品的说明;
-用于解释工业品外观设计表现形式的书面说明(最多100字);
-工业品外观设计的数量(最多100件,所有产品必须属于同一洛迦诺分类);以及
-推迟公布的期限(如适用)。
相关主管机构尚未公布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事项的申请费和申请表。
相关建议
下一步,缅甸知识产权局(MIPD)将会宣布处理工业品外观设计相关事项的表格和官方费用,鉴于该法律的生效日期已经公布,这一步骤指日可待。因此,权利人应开始评估其作品集并为猪笨好满足申请注册的要求做好准备,以保障其在缅甸的工业品外观设计法定权利。
关于《版权法》
2023年8月7日,MIPD宣布,新的《版权法》预计将于2023年10月生效,相应的规则将在适当时间发布。新《版权法》将废除《1914年版权法》,该法于一个多世纪前颁布,目前还在生效中。
随着缅甸为建立一个符合现代需求的版权作品保护框架作出的努力,新《版权法》预示着缅甸将进入版权保护的新时代。
主要特点
《版权法》的一个主要特点是其对外国版权作品的保护,这代表了目前只有在缅甸公布或由缅甸公民创作的创意作品才受到保护的状况的转变。现有规定对寻求在缅甸现行版权制度下保护其作品的外国公司构成了重大的挑战。
新《版权法》生效后,首次在缅甸公开发表的作品将受到版权保护;如果作品已在另一个国家公开发表,则无论作者的国籍或惯常居住地是哪里,自作品首次在外国发表之日起的30天内在缅甸公开发表也将受到版权保护(《版权法》第7章“适用范围”)。这为外国权利所有人在缅甸执行版权和其他相关权利铺平了道路。
缅甸版权制度现代化的进程也可以从新《版权法》中引入的新概念中看出:
-计算机程序现在可作为文学或艺术作品受到保护(新《版权法》第13章);
-对版权所有人的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进行了区分(新《版权法》第10章“经济权利和精神权利”),其中对作者精神权利的保护,如署名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现已在法律上得到体现;
-新《版权法》第19章规定成立集体管理组织,此类组织被赋予代表权利人就版权或相关权采取行动的权利;
-随着全球数字化的兴起,新《版权法》第15章严格禁止未经授权删除或更改数字版权管理信息以及规避技术保护措施。
随着新《版权法》的出台,各种权利的保护期限也将与国际标准和惯例接轨。例如,文学或艺术作品的版权将在作者的有生之年及死亡后50年内有效;应用艺术作品的保护期为自作品创作之日起25年(新《版权法》第9章“版权期限”)。同时,作品作者终身享有精神权利。
新的《版权法》还规定了版权自愿登记制度(新《版权法》第16章“版权或者邻接权登记”)。尽管作者或版权所有人现在可以对这些作品进行登记,"以便有足够的证据"证明上述权利,但这并不会改变版权保护无需登记即可自动产生的事实。
违法行为
新的《版权法》与现行法律一样都对侵犯版权的民事和刑事诉讼作出了规定。
但是,新《版权法》规定,未经权利人同意,复制、传播或者向公众分发受版权保护的作品,以及出于商业目的拥有和/或进口侵权商品,均属违法行为(新《版权法》第23章“违法行为和处罚”)。这些违法行为可被处以不超过3年的监禁和/或最高100万缅甸元(约合660美元)的罚款。累犯者将被处以最高10年的监禁和最高1000万缅甸元(约合6600美元)的罚款。这些处罚的程度与现行制度相比有了大幅提高。
重要的是,新《版权法》第12章“经济权利的限制与例外”还规定了对版权侵权的各种抗辩理由。除其他外,这些法定的“合理使用”抗辩理由包括:报道时事新闻;图书馆为非商业目的(如学习、教学或私人研究)复制文学和艺术作品;复制计算机程序的副本作为个人使用的备份。
相关建议
总之,新《版权法》旨在使缅甸的版权制度与国际标准保持一致,从而提高对文学和艺术作品以及相关表演者、录音制品和广播权的保护标准。
此外,新成立的知识产权法院(新《版权法》第22章)和海关署(新《版权法》第21章)被赋予了更大的执法权力,这也为缅甸版权环境的现代化提供了支持。
现在,权利所有人应为新《版权法》的生效做好准备,审查缅甸当前和未来的作品,并了解这些作品(包括外国作品)是否有资格获得保护。权利所有人还应该做好申请自愿登记版权所有权的准备,以确定权利证据,这将有助于对有关受版权保护作品进行许可安排和针对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使用采取执法行动。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欧专局作出关于专利申请转让签名有效性的裁决
在欧洲专利局(EPO)将专利申请从一方转让给另一方受《欧洲专利公约(EPC)》第72条约束。该条规定,欧洲专利申请的转让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要求合同双方签字。
EPO局长于2021年5月在《欧洲专利局公报》上公布了一项决定,允许在文件上的签名:
采用强化电子签名的形式;
签名的复制件(传真签名);
以字符串的形式,前面和后面都有斜线(/)符号(即所谓的文本字符串签名)。
对签名要求的裁决
EPO法律上诉委员会于2023年9月作出的一项裁决研究了根据EPC第72条转让专利申请时的签名要求。此案中的申请人提交了一份转让文件,其中一方使用了文本字符串签名。
法律上诉委员会研究了《维也纳条约法公约》以及EPO三种官方语言中“签名”一词的定义。委员会认为,EPC第72条中的“签名”一词应理解为各方“以独特的方式在转让合同上签名”。该条还将签名要求解释为提供手写签名。
因此,转让文件中的签名以文本字符串的形式签署被认为不符合EPC第72条的要求,因此转让无效。
此外,上诉委员会裁定,EPO局长2021年的决定与转让无关,也与本案无关。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